【發(fā)布單位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
【發(fā)布文號】公告2008年第56號
【發(fā)布日期】2008-08-21
【實施日期】2008-09-01
為推動出口商品管理方式改革試點,配合實施鐵合金產業(yè)政策和檸檬酸生產企業(yè)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標準,加強和規(guī)范鐵合金和檸檬酸(鹽)產品出口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08年9月1日起,開始實施《鐵合金出口許可申領條件和程序》和《檸檬酸、檸檬酸鹽出口許可申領條件和程序》。
二、出口本公告所涉及商品的企業(yè),根據《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)和《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》(商務部、海關總署2007年第101號公告)有關規(guī)定,并按照上述兩個申領條件和程序,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遞交有關申請材料。有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2008年10月15日前向商務部(外貿司)報送正式申請或推薦材料(附企業(yè)申請材料),并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。
三、經商務部審核確認具備相關商品出口許可申領條件的企業(yè)名單將在商務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。具備相關申領條件的出口企業(yè),向企業(yè)所在地商務部授權的省級(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)發(fā)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。
四、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,《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簽發(fā)檸檬酸和硅錳鐵出口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商辦配[2008]2號)同時停止執(zhí)行。
五、商務部負責本公告的解釋。
附件:1、鐵合金和檸檬酸(鹽)出口許可申領條件管理目錄
2、《鐵合金出口許可申領條件和程序》
3、《檸檬酸、檸檬酸鹽出口許可申領條件和程序》
商 務 部
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
- [責任編輯:editor]
評論內容